一、申请条件说明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县政务公开办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一)县政府办公室的受理机构:民乐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县政府系统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2∶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民乐县原白马十字东北角世纪广场B座二层政务公开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6—4424904
邮政编码:7345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县政府各部门的受理机构联系方式见其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下载。
(一)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二)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一)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三)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民乐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附件:
申请单号 | 申请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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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工作单位 | ||
身份证号 | |||
公司名称 | 组织机构代码 | ||
法人代表 | 法人身份证号 | ||
社会信用代码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 | ||
邮编 | 电子邮箱 | ||
申请日期 | 申请方式 | ||
标题 | |||
文号 | 受理部门 | ||
信息用途 | 剩余受理期限 | ||
内容描述 | |||
办理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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