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7/2023-00186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3 14:54:36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民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县交通运输局实际,编制《民乐县交通运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机构职能、主要领导等;
2.部门文件、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3.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4.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5.交通运输工作动态及通知公告等信息;
6.交通政务新媒体公众号名称是民乐交通,微信号gh_4f52b23fle75;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gsml.gov.cn/)予以公开,公众可通过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应栏目,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结合新闻报道及报刊、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民乐交通)、今日头条(民乐交通)等方式进行查阅。
(三)公开时限
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 、依申请公开
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向民乐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民乐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民乐县城北新区乐民路43号交通运输局四楼408室
联系电话:0936—4435256
传真号码:0936—4435256
邮政编码:7345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西部民乐”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公众书面申请政府信息,应当如实、准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身份证明材料(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本部门不受理电话方式提出的口头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县交通运输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对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6)县交通运输局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申请的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和申请答复工作,不收取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单位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单位更正修改,本单位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