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7/2022-00131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医保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医保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3 10:06:47 | 是否有效 | 是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和《民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结合我局实际,编制《民乐县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指南》。
一、公开内容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非涉密政府信息:
本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机构职能、部门领导等;
2.部门文件;
3.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4.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5.医保工作动态及通知公告等信息;
6.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方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2.公开时限。本部门主动公开的信息,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我局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工作人员代为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已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本部门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民乐县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民乐县嘉园路102号(县疾控中心办公楼三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36-4432615
邮政编码:734500
(四)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为了提高申请事项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民乐县医疗保障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县医疗保障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对不能补正或补正后仍不完备的,不予办理。
(6)县医疗保障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我局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县医疗保障局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本部门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和申请答复工作,不收取任务费用。
三、其他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