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55/2020-01102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11:16:31 | 是否有效 | 是 |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自然资源管理相关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结合县自然资源局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主要职能、机构设置、领导班子成员简历分工、办公地点、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组织机构信息;
(2)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等;
(3)制定规范性文件、重大政策措施和编制重要城乡规划过程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要件、程序、期限及办理结果;
(5)年度报告、政策解读、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6)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
(7)工作动态及通知公告等信息;
(8)行政收费项目及依据、标准;
(9)年度财务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
(10)人事任免等管理信息;
(11)其他依据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民乐县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sml.gov.cn/)等予以公开,还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我局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也可以口头提出,由我局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已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民乐县自然资源局
办公地址:民乐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3层303室(县府西街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936-4421452
传真号码:0936-4421500
邮政编码:73450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申请方式
向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我局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提出申请的具体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
2.邮寄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数据电文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我局指定的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提出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审核受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不明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并交由相关科室办理。
(五)申请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查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8.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9.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11.复印、摘抄文件,须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管理机关内部的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复印。档案中的居民身份证件不得复印。
(六)时限要求
业务主办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七)答复方式
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八)申请收费标准
民乐县自然资源局依申请公开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民乐县政府办公室提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民乐县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