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27/2020-00183 | 发文字号 |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公安局 |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责任部门 | 民乐县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4 16:56:36 | 是否有效 | 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精神,为了更好地向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民乐县公安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2.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
3.规划计划
4.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5.部门动态
6.政策解读
7.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
8.办事指南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通过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http://www.gsml.gov.cn/)予以公开,公众可通过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相应栏目,获取我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结合新闻报道及报刊、新媒体微信公众号(民乐公安)、今日头条(民乐公安)、新浪微博(民乐公安)、抖音短视频(民乐公安)等方式进行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条件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根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将不予提供。
(二)不予公开范围说明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三)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民乐县公安局。
办公时间:8∶30—12∶00、2∶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民乐县金山北路1号民乐县公安局
联系电话:0936—5917515
邮政编码:734500
(四)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民乐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民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五)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六)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6)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
(7)受理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七)申请的收费标准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民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