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20722096/2024-00004 | 发文字号 | 民政函〔2024〕238号 |
关键词 | 发布机构 | 民乐县政府 | |
公开形式 | 责任部门 | ||
生成日期 | 2024-10-17 08:48:06 | 是否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县直及省市驻民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政府公示价格评估体系,加强价格监测和行业监管,支撑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399号)《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园地林地草地定级和基准地价制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甘资利函〔2023〕28号)等文件精神,完成了民乐县园地、林地、草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制定工作,成果已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通过,并经县十九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民乐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6日